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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添加時間:2015-11-16
  1、審計評價的范圍過寬。根據《審計機關審計事項評價準則》的規定,審計部門評價的范圍應當根據不同的審計目標而有所不同,評價的對象必須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的財政財務收支資料,而不得對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和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進行評價。但在審計實踐中,有很多審計人員往往對不屬于審計職責范嗣的事項進行評價。如反映某被審單位內控制度健全時,則在審計評價時列舉很多與財務制度無關的其他制度,諸如人事管理制度和會議制度等。
  
  2、審計評價的內容過空。即評價內容缺乏審計工作底稿的有力支撐。在審計實踐中經常出現不論什么審計項目審計評價千篇一律,根本不對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作出分析,而是從被審計單位的年度總結中摘錄部分內容充實到評價中去的情況。
  
  3、審計評價的表述過分散。主要表現為一方面審計評價缺乏必要的重點,對于應當重點評價的內容沒有作出必要的評價,只是單一籠統的作出介紹,而對一些無關緊要的內容作出評價。另一方面,在審計評價中用詞不嚴謹,喜歡用一些絕對化的描述。如"通過審計,該單位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或通過審計,某某領導無任何經濟問題。"
  
  4、審計評價的依據不統一。在現行審計評價準則中,關于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評價,分別規定了三種情況,即真實(較好地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基本真實(基本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和不真實(未能遵守有關財經法規);對效益性的評價,則規定的比較含糊,僅規定可以使用預算或計劃指標、歷史指標、同行業先進指標等。這種抽象的標準在審計實踐中往往令審計人員難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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